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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意見反饋郵箱
[email protected],截止時間2022年3月21日前。
根據生態環境部總體部署,“十四五”期間我國全面建立覆蓋京津冀及周邊、汾渭平原、長三角、珠三角、成渝、華中、東北等重點區域的顆粒物組分監測網,《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 年)》明確提出:“顆粒物組分監測覆蓋全部 PM2.5超標城市”。大氣顆粒物組分監測為全國-區域-城市尺度大氣顆粒物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過程診斷、污染防治及政策措施成效評估提供高質量的數據和技術支持。
在國家層面上,環境空氣顆粒物組分監測為生態環境部掌握我國重點區域的污染特征提供數據來源,為全國性的大氣污染防治戰略規劃制定提供科學依據,同時為各省及單個城市的污染成因精細化解析提供重要支撐。總的來說,大氣顆粒物組分監測數據可服務于大氣環境評價、污染來源解析、重污染天氣應對、控制措施效果評估等多種需求,為我國城市及區域空氣質量改善提供持續、穩定的科學支持,是我國“十四五”期間一項重要的監測工作。
因連續自動監測時間分辨率高、監測數據時效性較好,近年來得到快速發展,在實際監測工作中已有成熟的運用。國家大氣顆粒物組分監測網明確要求相關城市開展多組分連續自動監測,但針對相關顆粒物組分連續自動監測的項目,尚未出臺相關標準規范,目前僅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于 2019 年下發的《關于印發<大氣顆粒物組分自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定(第一版)>的函》(總站氣函〔2019〕424 號)對顆粒物組分連續自動監測做出質控技術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國大氣顆粒物組分監測工作的指導,相關標準亟待完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考HJ 655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 817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29 環境空氣 顆粒物中無機元素的測定 能量色散 X 射線熒光光譜法等文件編制而成。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方法原理與系統組成、技術性能、安裝、調試、試運行與驗收、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有效性判斷等技術要求。
方法原理:
環境空氣通過樣品采集單元,顆粒物被濾膜截留,濾膜樣品被輸送至分析單元,在分析單元利用能量色散 X 射線熒光光譜法(ED-XRF)對沉積在濾膜上的無機元素進行測定。X射線管產生的初級 X 射線照射到顆粒物樣品表面,樣品中的目標元素釋放出的特征 X 射線熒光進入檢測器,經電子學系統處理得到不同能量(元素)的 X 射線熒光能譜。采用全譜圖擬合或特定峰面積積分的方式獲取特征 X 射線熒光強度,目標元素的 X 射線熒光強度與其含量成正比,從而計算得到樣品中無機元素的含量。
系統日常運行維護基本要求:
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應全年 365 d(閏年 366 d)連續運行,如儀器出現故障等情況,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運行。監測儀器主要技術參數應與儀器說明書要求和系統安裝驗收時的設置值保持一致。如需對主要技術參數進行調整,應開展參數調整試驗和儀器性能測試,記錄測試結果并編制參數調整測試報告。
監測站房及輔助設備日常巡檢:
監測站房及輔助設備日常巡檢應滿足 HJ 817 中的相關要求。運維人員應對站房及輔助設備定期巡檢,每周至少巡檢 1 次,巡檢工作主要包括:a)檢查站房內溫度是否保持在 25 ℃±5 ℃范圍內,相對濕度保持在 80%以下,在冬、夏季節應注意站房內外溫差,及時調整站房內溫度或對采樣管采取適當的溫控措施,防止因溫差造成采樣裝置出現冷凝水;b)檢查站房排風、排氣裝置工作是否正常;c)檢查采樣頭、采樣管的完好性,及時對緩沖瓶內積水進行清理;d)檢查數據采集、傳輸與網絡通信是否正常;e)檢查各種運維工具、儀器耗材、備件是否完好齊全;f)檢查空調、電源等輔助設備的運行狀況是否正常,檢查站房空調機的過濾網是否清潔,必要時進行清洗;g)檢查各種消防、安全設施是否完好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h)及時清除站房周圍的雜草和積水;i) 檢查避雷設施是否正常,站房是否有漏雨現象;j) 檢查儀器工控機時間與北京時間、數據采集時間與平臺展示時間是否保持同步;k)做好每周巡檢記錄,并定期存檔。
數據有效性判斷:
數據有效性判斷要求如下:a)儀器正常運行時的所有監測數據均為有效數據,應全部參與統計;b)對儀器進行檢查、校準、維護保養或儀器出現故障等非正常監測期間的數據為無效數據;儀器啟動至預熱完成時段內的數據為無效數據;c)低濃度環境條件下儀器正常運行出現的零值或負值應標記為未檢出,不參與統計;在儀器故障、運行不穩定或其他監測質量不受控的情況下出現的零值或負值為無效數據,不參與統計;低濃度環境條件下,如 1 h 采樣多種無機元素監測結果均低于方法檢出限,則采樣時長可延長至 2 h; d)對于缺失和判斷為無效的數據均應注明原因,并保留原始記錄。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能量色散 X 射線熒光光譜法的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安裝、驗收、運行管理與質量控制。目標元素詳見附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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