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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由廣州環投永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等多家企事業單位共同提出并編制的廣東省環境科學學會標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技術規范》已編制完成,并形成征求意見稿。根據《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精神和《廣東省環境科學學會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粵環學〔2020〕7號)的相關規定,為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嚴謹性和適用性,現公開征求意見。
2019年發布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0號)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生態環境部2019年50號公告)標志著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環境管理進入“互聯網+全 天候監管”新階段,要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落實主體責任,提高運行規范化和管理精細化水平,切實保障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自動監測的指標要求多、考核要求嚴,但現行的國家、行業和團體標準并非特定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缺少對爐溫、煙氣 CO、煙氣 HCl 等自動監測指標運行維護的技術要求,且發布于生態環境部令第10號之前,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方面的技術要求還不夠全面,不利于加強和規范相關的指導。
本文件的制定有利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強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落實主體責任,規范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保障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防范環境違法風險。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T 4989
熱電偶用補償導線;GB/T 16839.1 熱電偶 第1部分:電動勢規范和允差;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353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HJ/T 397 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的一般規定、設備設置要求、運行維護要 求以及數據標記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直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自 動監測設備以及間接反映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爐膛溫度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其他類型或用途的 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可參照本文件執行。
一般規定:
1.垃圾焚燒廠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監控設備聯網。新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應在正式聯網前完成調試、驗收和備案。
2.垃圾焚燒廠應按照 HJ 75、T/GDAEPI 01—2019 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計劃, 安排專人或專業機構開展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 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當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單位發生變更時,新的運行維護單位應按照有關 文件的要求,驗收自動監測設備的技術指標。
3.垃圾焚燒廠應建立完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臺賬,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記錄巡檢、校準、 校驗、故障處理以及更換備件、設備維修的過程內容。臺賬的手寫內容應字跡清晰、易于辨認,臺賬記 錄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5年。
4.垃圾焚燒廠應建立并完善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控制體系,應安排運行維護質量負責人負責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過程、核驗技術指標、把控自動監測數據的總體質量。
5.垃圾焚燒廠應定期開展自動監測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培訓和考核,督促運行維護人員和管理人員正確理解相關文件的要求。
6.垃圾焚燒廠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傳輸率應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在一個季度內, 每臺焚燒爐非停運期間因自身原因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缺失及標記自動監測數據無效的時段不應超過30h。
7.垃圾焚燒廠應結合巡檢、校準、校驗和故障處理的情況,每季度分析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 確性、完整性、有效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運行維護情況;運行維護情況報告可參照 T/GDAEPI 01 —2019 中表 B12 的要求。
數據采集與傳輸:
1.自動監測設備各監測單元的信號傳輸應采取防止信號干擾或衰減的措施,以保障自動監測數據 真實、準確、完整。
2.自動監測設備各監測單元產生的監測數據均應由實際測量得出,監測數據產生、采集和傳輸過 程中不應含有信號模擬、數據模擬、數據過濾、數據截斷或修改、設備參數修改、操作界面隱藏、遠程 控制等任何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備、篡改偽造自動監測設備的功能、軟件或模塊。
3.現有使用工控機的自動監測設備應能清晰展現數據采集與傳輸的邏輯過程、自動監測設備的主 要技術參數;新建、改建的自動監測設備產生的監測數據應直接通過數據采集傳輸儀與生態環境主管部 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不應通過工控機中轉或處理。垃圾焚燒廠應結合自動監測設備更新,將工控機改造 為接收、顯示、存儲、轉發自動監測數據的單向終端,或不再使用工控機。
4.數據采集傳輸儀的計算性能應能滿足各類數據分鐘級實時采集和傳輸的需求,存儲容量應能滿 足《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電廠自動監控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19〕64 號)的要求。
5.自動監測設備的時鐘均應與北京時間同步。
巡檢與維護:
1.煙氣、廢水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現場巡檢內容和維護應遵守 T/GDAEPI 01—2019 中 5.1.1 的規 定以及 HJ 75、HJ 355 的規定;現有標準規范中未細化的氣態污染物監測單元的巡檢和維護參照執行 SO2、NO、NO2的要求。
2.采用光學法的顆粒物監測單元,應結合焚燒生產線的工況調整,及時清潔實際測量光路中的接 收器鏡片。
3.爐膛溫度自動監測設備宜每 7 天至少開展一次現場巡檢和維護,檢查內容包括熱電偶的結焦程 度、熱電偶補償導線與熱電偶和熱電偶輸入模塊連接的完好性、熱電偶輸入模塊的工作狀況、冷端環境 溫度實時測量模塊的工作狀況。
4.維護保養時更換的配件、耗材應拍照存檔,照片文件大小不應小于1Mb,照片上應有時間和位 置的水印,水印內容應與維護保養臺賬記錄一致。有保管條件的,還可將更換的配件、耗材裝入透明樣 品袋中,在袋身上標記更換時間和更換內容,在專門地點保管。
5.維護保養紙質臺賬應準確記錄更換配件、耗材的起止日期和時間,紙質臺賬記錄內容應與自動監測設備電子日志記錄、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內容一致。
6.垃圾焚燒廠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維護保養的,應安排專人見證或核驗維護保養過程,并在紙質臺賬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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