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儀表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生態環境部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制造和造紙等行業正式施行。
為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指導排污單位及時、如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情況,制定本規則。本規則參考了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
標準等技術規范中的部分內容。
本規則適用于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其他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標記內容及要求:
1.自動監測設備標記包括“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數據補全”“數據有效”3類標記。
2.“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標記。因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故障、日常維護、校準等,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標記為“自動監測設備維護”。對于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簡稱為“CEMS 維護”。
排污單位應當規范開展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對照下表如實標記,并簡要描述維護過程或故障原因,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和相關臺賬備查。
針對同一監測因子的自動標記,在分鐘數據、小時數據、日數據統計時段內,存在多種“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標記時,優先認定標記時間最長的標記內容。
發現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校驗不合格時,從該次校準、校驗至最近一次校準、校驗合格期間的自動監測數據應當視為無效,排污單位應當在自動
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按照上表如實標記相應時段導致數據無效的具體標記內容。
3.“數據補全”標記。為提高自動監測數據的完整性,排污單位對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進行數據補全,對照下表如實標記。
標記為“手工監測數據”的,應當保留相應監測報告、原始監測記錄備查。
標記為“自動修約補遺數據”的,應當保留標記時段的運維臺賬、原始自動監測數據憑證、數據缺失或無效時段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備查。修約補遺參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進行;排污許可證未做要求的,參照 HJ212、HJ75、HJ356 等技術規范執行。數據缺失超過168小時仍未補全時,自動監控系統按相關技術規范對排放量自動進行修約補遺。
4.“數據有效”標記。一般情況下,自動監測數據默認自動標記為“數據有效”,代碼為N。對按照 4.2 自動標記無效時段的數據,排污單位仍確認其有效的,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修正標記為“數據有效”,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其他:
1.排污單位按規則標記后,即視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不再提交相同內容的紙質報告。
2.上傳的自動監測數據及其標記內容可通過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導出,也可通過數據接口將自動監測數據回流至排污單位。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共享獲取標記內容,排污單位無須重復標記。
3.排污單位應當依托數據標記內容建立電子化運維臺賬,運維過程全程信息化留痕。
4.排污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定,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安裝、運行和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