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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水產養殖業既是我國的基礎農業之一,也是環境水體的污染排放源之一。隨著我國水產養殖業的迅速發展,水產養殖過程中殘餌和某些化學物質累積,如養殖廢水未經凈化任意排放,將對環境水體造成污染,有些會對局部水域在短時間內形成很大沖擊,并可能導致水體富營養化和赤潮發生。
我國水資源分布廣闊,從南到北、從東到西,成因多樣、問題不一且復雜。雖然受污染的水體最終的反映富營養化-惡臭水體是一樣的,但每個區域水資源存在的問題卻是不同的。由國家發布一個統一的標準,標準的可操作性和指導意義差。目前已有少數地方省級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發布了地方水產養殖業污染控制標準,在標準分類分級、指標篩選和限值確定的原則和方法不盡相同。因此,為規范各地方水產養殖業污染控制標準的制訂,由國家制訂《技術指南》工作迫在眉睫。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制訂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等要求。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規定的養殖尾水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養殖場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HJ 493 水質 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指導;HJ 945.2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3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NY 5070 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NY 5071 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NY 5072 無公害食品 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SC/T 1137 淡水養殖水質調節用微生物制劑 質量與使用原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66 號);《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31號);《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號);《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國環規法規〔2020〕4號)。
地方水環境質量調查和優先控制水污染物確定:1.調研當地地表水、地下水、海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具體可參照 HJ 945.3 執行。2.重點調查水產養殖業尾水排放的受納環境水體狀況信息,根據受納環境水體的功能目標、水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及變化趨勢,明確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和重點保護水域。3.根據地方環境水體環境質量特征及變化趨勢,確定地方優先控制水污染物。
標準分類分區分級:1.針對不同的水產養殖管控對象,明確排放控制方式。根據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結合水產養殖品種、養殖密度和養殖規模等,對地方水產養殖業進行分類管控。即區分不同的養殖類型(海水養殖、淡水養殖、半咸水養殖;封閉式養殖、開放式養殖、半封閉式養殖等),確定采用尾水排放濃度限值或管控措施等不同管控方式,或者不進行管控。
2.當水產養殖排放負荷對受納環境水體水環境質量改善影響較大時,應對封閉式水產養殖進行管控。
3. 評估區分水產養殖規模進行管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規模劃分辦法。地方可根據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對工廠化水產養殖和集中池塘水產養殖(連片達一定的規模生產量或生產面積,具體由地方根據實際確定),規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還可規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對規模以下的封閉式水產養殖,以及半封閉式、開放式水產養殖提出污染管控措施要求。地方還可根據產排污特征,進一步區分不同養殖品種,提出相應控制要求。
4.規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首先應根據環境功能目標和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對受納水體進行分區。一般來說,可將環境功能目標要求較高的受納水體或水質不達標受納水體作為重點保護水域,其他受納水體為一般水域。排向不同水域的水產養殖尾水,可要求分別執行不同級別的排放限值。排入重點保護水域的執行相對較嚴的一級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水域的執行二級排放限值。地方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水域分區和排放限值分級設計。對于未明確環境功能的受納水體,水產養殖尾水可參照執行排入一般水域要求的二級排放限值,或者僅規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
5.針對新建水產養殖設施,可規定標準發布后半年內實施;針對現有水產養殖設施,可根據技術經濟可行性,設置更長的合理過渡期。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適用于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制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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