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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物防治法》,落實《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施方案(試行)》《河南省2022年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等相關要求,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標準《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目前標準征求意見稿已編制完成,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hnhbbzyj@163.com,截止時間2023年9月22日前。
水產養殖現行相關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對養殖過程中水環境管理做出了一般性規定。農業部 2007 年發布實施的《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為行業推薦性標準,且實施至今已有16年,在標準適用范圍、控制因子、標準限值等多方面已不能滿足水產養殖行業環境監管的實際需求。因此,需結合河南省高密度、高投入、高產出的養殖現狀,制定符合河南省實際的地方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范全省水產養殖環境管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和 HJ1217-2023《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定技術導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規定了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實施與監督。本文件適用于集中連片池塘養殖、漏斗型池塘養殖以及工廠化養殖等水產養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一般要求:
1.水產養殖尾水宜循環利用或資源化利用。循環利用的應符合 GB 11607 的要求,處理后回用于農業灌溉的應符合 GB 5084 的要求,回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水質標準。
2.養殖過程產生的底泥宜覆埂或資源化利用,底泥農用時應滿足 NY/T 525 的要求。未達到資源化利用要求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監測要求:
1.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口的設置應按照 HJ 91.1 規定執行。
2.監測采樣點應設在水產養殖尾
水處理設施排放至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處,若有多處排口,應分別設置采樣點;監測采樣點的設置與樣品的采集、貯存、運輸按 HJ 91.1、HJ 493、HJ 494 和 HJ 495 的有關規定執行。
3.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前,水產養殖單位應開展自行監測,尾水排放頻次、排放量、原始監測記錄等信息應進行臺賬記錄并保存。
4.水污染物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文件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的監測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項目的測定。
達標判定:
1.本文件采用單項判定法,監測項目任意單項超過本文件規定限值,即判定為不符合排放標準。測定值與排放限值比較采用 GB/T 8170 規定的修約值比較法。
2.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水產養殖單位檢查執法時,可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尾水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實施與監督:
1.本文件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實施。
2.本文件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規定執行。本文件頒布實施后,新頒布或新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嚴于本文件時,執行相應排放限值要求。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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