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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要求,進一步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生他環境部決定制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磚瓦工業》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開始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我國涉及磚瓦工業的監測要求較少,主要為排放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環評導則。相關標準規范綜合性強,未能針對磚瓦行業提出相應的監測指標、監測技術等,存在覆蓋面不全、針對性不強、不適用日常監測等問題,不能完全滿足磚瓦工業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的需要。
因此,為解決企業開展自行監測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的政策和技術引導,規范和指導企業的自行監測行為,有必要制定《指南》,將磚瓦工業自行監測要求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本標準的主體內容以《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為指導,根據《總則》中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結合磚瓦工業實際的排污特點,對企業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進行具體化和明確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提出了磚瓦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29620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
根據磚瓦工業排污單位可能涉及的廢氣排放源,對廢氣排放監測進行了明確。有組織廢氣污染物監測指標主要依據《排放標準》,監測頻次在《排污許可規范》的基礎上進行了優化調整。
人工干燥及焙燒系統處理設施排氣筒為主要排放口,主要監測指標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生產磚瓦制品的排污單位增測臭氣濃度,監測頻次定為半年;廢氣中的氟化物排放量較小,為非主要監測指標,因此將監測頻次調整為年。
原料破碎、貯存、成型、包裝機等通風生產設備對應的排氣筒為一般排放口,其外排的污染因子主要為顆粒物。依據《總則》中“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主要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為月—季度,其他排放口監測頻次為半年—年”的原則,考慮到原料部分多為間歇式供料、點位多、外排廢氣量小,且《排污許可規范》明確要求粉狀原料要密閉輸送,顆粒物濃度不高,為減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負擔,其廢氣排放口的監測頻次定為年。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
《排放標準》規定在企業邊界監測總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為與《排污許可規范》保持一致,將其調整為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氟化物。因磚瓦工業中的非燒結工藝及產污節點不產生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為減輕相關企業負擔,明確了非燒結磚瓦制品生產線不需監測二氧化硫和氟化物。參照《排污許可規范》,將最低監測頻次定為年。
廢水排放監測:
根據《總則》的相關要求,在廢水排放監測時主要考慮排污單位的類型、排放去向、排放口監測點位的設置、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等要求。排污單位類型按照重點排污單位和非重點排污單位劃分;排放去向按照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劃分。《總則》中明確規定:非重點排污單位廢水主要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為季度,其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為年。《排污許可規范》中規定,磚瓦工業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口的監測指標為: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類、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和總氮,監測頻次為季度。而磚瓦工業排污單位不屬于廢水重點排污單位,多無生產廢水產生,主要為生活污水,且排放量較少,調研的多數企業未開展廢水監測。考慮到監測方案的可行性,將監測指標調整為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總磷,監測頻次定為半年。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對磚瓦工業企業潛在的噪聲源進行了梳理,從而為排污單位進行噪聲監測布點提供依據。燒結磚瓦生產線多為晝夜連續生產,非燒結磚瓦制品生產線多為晝間生產,考慮到該行業基本沒有自主監測能力,需委托檢測,且廠址周邊多沒有敏感點,廢氣、廢水等污染因子最低監測頻次為半年,適當降低噪聲監測頻次,適用性和經濟性會更加符合企業現狀。故結合《總則》要求,規定廠界環境噪聲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晝、夜間噪聲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A聲級,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頻發、偶發最大聲級。夜間不生產的可不開展夜間噪聲監測,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本標準適用于磚瓦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氣、水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以粘土、頁巖、煤矸石、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的磚瓦燒結制品生產過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磚瓦非燒結制品生產過程的自行監測。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產磚瓦制品的排污單位參照本標準執行。
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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