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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要求,進一步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決定制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我國涉及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監測要求的標準規范有很多,包括污染物排放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竣工驗收技術規范、環評導則等。相關標準規范從不同角度對監測指標、監測技術提出要求,但也存在覆蓋不夠全面的問題。首先是現有標準規范對監測頻次規定不全面或要求相對籠統,而監測頻次是監測方案的核心內容,是支撐排放量核算的基礎保障,需要有技術文件來進一步明確規定。自行監測作為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任務,其順利實施,除了法律地位的明確,更需要有配套的技術文件作為支撐。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作為基礎而重要的技術指導性文件,是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工作的重要依據。雖然各種監測技術標準與規范已從不同角度對排污單位的監測內容做出了規定,但在自行監測過程中如何結合企業自身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監測點位、監測項目和監測頻次等實際問題上面臨著諸多疑問和困惑,出臺相應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針對性指導企業開展自行監測的現實需求。
因此,為解決企業開展自行監測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的政策和技術引導,規范和指導企業的自行監測行為,有必要制定《指南》,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要求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提出了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 301 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暫行);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1.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破碎設備、大型風機、制冷機、水泵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的位置。2.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間噪聲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 A 聲級,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頻發、偶發最大聲級。夜間不生產的可不開展夜間噪聲監測,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1.法律法規、執行標準等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開展環境質量監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危險廢物填埋(不含醫療廢物、液態廢物)、鉻渣干法解毒處置單位周邊環境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 GB 18599、GB 18598、HJ/T 301 執行。
2.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周邊環境地表水、海水、地下水、環境空氣、土壤環境質量開展監測,監測點位可按照 HJ 2.3、HJ/T 91、HJ 442.8、HJ 164、HJ 610、HJ 2.2、HJ 194、HJ 964、HJ/T 166 中的相關規定設置。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中,本標準未作規定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自行監測要求按照相應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及《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執行;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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