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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環境,完善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態環境部決定修訂發布《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征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號)要求,現就該征求意見稿征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19年9月26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生態環境部,逾期未反饋的按無意見處理。電子郵箱:zhouyh@craes.org.cn。
近年來,隨著酒類制造業快速發展,產能過剩問題逐漸突出。根據《中國環境統計年鑒 2016》,2015 年全國工業廢水排放量 181.6 億噸,工業源廢水中 CODCr 排放量為 255.6 萬噸,氨氮排放量為 19.6 萬噸;其中酒類制造業所屬的飲料制造業排放廢水量、CODCr 及氨氮的排放量分別為 6.79 億噸、17.97 萬噸、0.84 萬噸,分別占工業源排放量的 3.7%、7.0%和 4.3%,分別居工業行業的第 9、第 5 和第 7 位。
目前,針對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國已發布《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2項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而葡萄酒、黃酒制造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由于酒類制造業主要以糧食與農副產品為生產原料,產生的水污染物基本為 CODCr、BOD5、SS 以及氮、磷等,廢水可生化性好。因此,基于酒類制造業生產工藝、產排污情況及處理工藝的相似性,研究將發酵酒精、白酒、啤酒、葡萄酒、黃酒統一納入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將有利于酒類工業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進一步優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
本標準規定了酒類制造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酒類制造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酒類制造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也適用于酒類制造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對于入河排污口,若其僅接納適用本標準的企業廢水且完全未混入適用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廢水,其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也適用本標準。
本標準結合酒類制造業的廢水水質特點規定 8 項指標,即 pH 值、色度、懸浮物、BOD5、CODCr、氨氮、總氮、總磷,與 GB 27631-2011 保持一致,對啤酒工業廢水的控制比 GB 19821-2005 增加了色度、總氮 2 項指標。
根據中國酒業協會統計,近年我國酒類制造業產量的年均增長率約為1.6%,預計到2025年我國酒類制造業總產量約為8036萬千升。根據本標準限值推算,全面執行新標準后,2025年與2015年相比,酒類制造業CODCr和氨氮的排放量削減率分別約為53%和27.6%,總氮和總磷的排放量削減率分別約為24.3%和35.1%。(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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