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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鈾礦冶設施退役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鈾礦冶設施退役輻射環境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鈾礦冶設施終產后遺留大量的放射性污染設施和場地,對環境存在潛在危險,需要及時開展退役治理工作,消除環境隱患,改善環境質量,保護公眾健康。20 世紀80 年代開始,我國啟動了鈾礦冶退役治理工作。經過三十多年的努力,基本確立了鈾礦冶設施退役治理及放射性廢物處置的指導思想、實施原則和技術路線。基本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
工程技術體系。截至目前,我國已經退役了 33 座鈾礦山,積累了大量的經驗。鈾礦冶生產設施主要包括尾礦(渣)庫、廢石場、礦井、露天采場、工業場地等,受鈾礦冶放射性污染的周邊環境主要包括場地、農田、水體、底泥等,生產設施和周邊污染環境都屬于退役治理源項。退役治理完成后,原地集中治理的尾礦(渣)庫和廢石場,以及采取回填廢石治理的塌陷區屬于含天然放射性核素廢物的處置場所,只能達到有限制開放的水平。這些有限制開放的設施內仍存有大量鈾礦冶放射性廢物,需要對這些設施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進行長期監護。
我國鈾礦冶退役治理技術標準多形成于 20 世紀 90 年代,GB14586-1993 是鈾礦冶退役治理領域的主要標準。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和退役治理理念和技術的發展,原標準內容已與當前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亟待修訂;另一方面,當前我國鈾礦生產已由硬巖為主轉變為砂巖地浸為主,標準中涉及地浸的退役治理內容較少,也不能滿足鈾礦冶退役治理工作的要求。因此,綜合以上分析,為了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進一步規范我國鈾礦冶設施的退役治理和長期監護工作,修訂 GB14586-1993 是十分必要的。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85 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要求;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23726 鈾礦冶輻射環境監測規定;GB 23727 鈾礦冶輻射防護和輻射環境保護規定;GB/T38360 裸露坡面植被恢復技術規范;HJ 1015.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鈾礦冶退役;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EJ/T 1128 鈾礦冶廢石、尾礦土質覆蓋厚度及降低氡析出率的計算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冶設施的退役目標、源項調查、方案設計、實施、驗收、長期監護等過程應遵守的輻射環境保護原則與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鈾礦冶設施,釷礦和其他伴生放射性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將原標準名稱“鈾礦冶設施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修改為“鈾礦冶設施退役輻射環境保護規定”;
——刪除了退役治理程序的內容;
——增加了源項調查要求;
——細化了原地浸出采鈾退役治理要求;
——增加了長期監護要求;
——調整了章節設置。
基本要求:
1.鈾礦冶設施退役治理應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及時開展退役治理,退役過程一般在三年內完成。
2.鈾礦冶設施的退役和監護應達到穩定和安全,保護人類健康與生態環境。
3.鈾礦冶設施的退役活動,應遵循實踐的正當性、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和劑量限制要求。
4.鈾礦冶設施的退役應減少有限制開放或使用的設施或場地,盡可能實現無限制開放或使用。
5.鈾礦冶設施退役過程中,應對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分類處置,實現放射性廢物最小化。
6.鈾礦冶設施退役宜盡可能實現放射性固體廢物的集中處置,以減少退役后長期監護設施的數量。
7.鈾礦冶企業應制定退役治理計劃,并將退役治理和環境整治貫穿于設計、建設和生產全過程。
8.鈾礦冶設施退役施工、驗收及長期監護過程中的流出物和環境監測應滿足 GB23726 的要求。
9.鈾礦冶企業應針對鈾礦冶設施退役和長期監護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輻射環境事件,建立輻射環境應急事件響應程序,編制環境應急預案,配置必要的應急物資。
10.鈾礦冶設施退役和長期監護過程中產生的資料應進行存檔。
環境管理限值:
1.鈾礦冶設施退役的輻射劑量限值、表面氡析出率、土壤中 226Ra 活度濃度和流出物排放限值應滿足 GB18871 和 GB23727 的要求。
2.污染設備、器材、建(構)筑物等經去污處理后,其α放射性表面污染≤0.08Bq/cm2、β放射性表面污染≤0.8Bq/cm2時,可做普通物品使用。
3.地浸井場地下水修復目標值宜為地下水環境背景值,經評估修復極限無法達到環境背景值時,可根據地下水使用功能、水文地球化學條件、技術經濟評估及環境可接受水平,確定地下水修復目標值。
監測布點要求:
源項調查監測布點和監測要求見表2。
長期監護:
1.退役治理工程竣工后,應根據有限制開放或使用設施的類型、數量、分布和周圍環境,配置必要的人員、設備和材料進行長期監護。
2.應對保留的廢水處理設施有效維護,確保設施的正常穩定運行。
3.應定期對設施結構、覆蓋層、輔助設施的完整性和周圍環境的變化進行巡視檢查。尾礦(渣)庫的巡視頻次不少于 1 次/天;坑(井)口不少于 1 次/月;廢石場、露天采礦廢墟和其他設施不少于 1 次/周。在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的情況下,應加大巡視頻次。
4.有限制開放設施壩體、擋墻、護坡、截排洪溝或覆蓋層等損壞時,應及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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