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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放射性測井及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生態環境部現批準《放射性測井輻射安全與防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技術規范 核技術利用》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以上標準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放射性測井輻射安全與防護》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規范放射性測井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
油氣田放射性測井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中子發生器的使用、貯存和運輸等活動應遵循的輻射安全與防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油氣田放射性測井活動中輻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地質勘探相關放射性測井活動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輻射監測:
1.一般要求
1.1 放射性測井單位應制定輻射監測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實各項監測工作。
1.2 輻射監測記錄應建檔保存,測量記錄包括測量對象、測量條件、測量方法、測量儀器及其編號、測量時間和測量人員等信息。
1.3 應及時對輻射監測結果進行評價,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調查原因并報告發證機關,同時采取去污等輻射防護整改措施。
2.輻射工作場所及環境監測
2.1 放射性測井單位應對源庫、實驗室工作場所及周圍輻射水平進行輻射監測,監測頻次每年至少一次。貯存或載運放射源的容器一般每年進行一次輻射水平監測。
2.2 放射性測井單位輻射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的輻射監測點位、項目和頻次應包括但不限于表2的內容。
3.個人劑量監測
3.1 放射性測井單位應對操作人員、運輸人員、保管人員等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根據射線類型選擇合適的個人劑量計,檢測周期不超過三個月。
3.2 個人劑量檔案應按照要求妥善保存,發現個人劑量監測數據異常時,應及時進行調查。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技術規范 核技術利用》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范核技術利用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員輻射安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規定了核技術利用新、改、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和退役項目終態驗收的總體要求,提出了驗收程序、驗收自查、驗收監測、驗收監測報告編制和后續工作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核技術利用新、改、擴建和退役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
監測內容及監測項目:
1.新、改、擴建項目
監測對象包括工作場所輻射水平、周圍環境輻射水平、放射性流出物。
監測項目包括 X/γ劑量率、中子劑量率、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放射性廢水/廢氣活度濃度及關
鍵核素(公眾危害較大并成為關鍵人群組受照劑量主要來源的核素)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開展的其他監測項目。
具體監測對象及監測項目應根據涉及的工藝和放射性核素種類確定。
2.退役項目
監測對象包括工作場所輻射水平、周圍環境輻射水平。
監測項目包括 X/γ劑量率、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退役過程中工作人員外照射/內照射劑量及環
評文件要求開展的其他監測項目。
具體監測對象及監測項目應根據涉及的退役流程和放射性核素種類確定。
3.驗收監測的實施
驗收監測應由具有相應檢驗檢測能力的機構開展,按照驗收監測方案開展現場監測,做好現場監測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工作,并對涉及的其他輻射安全防護設施/措施建設、落實及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4.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
4.1 驗收單位制定并實施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方案,以保證驗收工作的質量。
4.2 驗收監測的采樣、測量質量保證按照 HJ 61、GB 8999 的要求執行。
4.3 監測儀器應符合標準,經檢定或校準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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