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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8月5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地方標準報批稿,公示期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9月5日。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保障人體健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促進印刷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規程參照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33372 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8507 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8 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規程制定。
本文件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和實施監督等有關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現有印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印刷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染物監測要求:
一般要求:
1.企業應依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 HJ 819、HJ 1246 等要求,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依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定,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4.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前后監測。
排氣筒監測:
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及HJ 75等規定執行。
2.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可以任何連續1h采樣獲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式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h,則應在排放階段實現連續監測,或者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2~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廠區監測:
1.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2.廠區內非甲烷總烴任何1h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 HJ 604 規定的方法,以連續1h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采用 HJ 604 規定的方法或者按便攜式監測儀器相關監測技術規定執行。
企業邊界監測:
1.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測按 HJ/T 55 的規定執行。
2.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一般以連續1h采樣獲取平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時,應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
分析測定方法: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下表規定的方法執行。
達標判定:
1.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何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當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90%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該污染物排放速率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2.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何1h平均濃度值或任意一次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采用便攜式監測儀器按相關監測技術規定測得的任意一次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3.企業邊界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何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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