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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加強河南省鑄造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治理,促進全省空氣質量改善,推進鑄造行業健康綠色發展,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了河南省《鑄造工業大氣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制定工作,2022年3月公開征求了意見,編制單位按照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再次公開征求意見。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8959 鑄造防塵技術規程;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9726 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50019 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源頭控制、過程管理、末端治理、環境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鑄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防治和管理,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咨詢、設計、施工、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等的技術依據。本文件不適用于鑄造工業生產中的高爐、燒結、球團、再生有色金屬熔煉、電鍍工序的大氣污染防治。
總體要求:
1.鑄造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相關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2.堅持源頭控制、過程管理、末端治理全過程綜合防治原則,鼓勵使用先進、環保的工藝技術和裝備。
3.大氣污染物治理工程規模依據污染負荷、污染物種類、排風罩的罩型及其氣流組織、通風系統各個污染源點的設計總風量確定。
4.鑄造工業園區宜制定統一的廢渣、除塵灰收集、貯存和處理管理辦法及廢砂再生等資源化利用措施。
有組織排放控制:
1.原輔材料準備、砂處理及輸送工序的廢氣治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廢鋼、回爐料等金屬物料切割破碎工位應配備排風罩,并配備袋式或濾筒式除塵設施。
——粉狀物料的轉載點、卸料點應配備排風罩,并配備袋式或濾筒式除塵設施。
2.造型制芯工序的廢氣治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制芯工序宜設置在封閉或半封閉空間內,并配備 VOCs 凈化設施。
——冷芯盒、熱芯盒制芯工藝的取芯和修整工位應配備排風罩和 VOCs 凈化設施。
3.熔煉工序的廢氣治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沖天爐廢氣處理系統應配備干式或濕式脫硫設施、SCR 或 SNCR 脫硝設施和袋式除塵設施。
——熔煉工序的廢氣除塵系統應配備袋式除塵設施。
4.澆注工序的廢氣治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孕育、變質、爐外精煉、除氣等金屬液預處理工序應在封閉或半封閉空間內操作,并配備袋式或濾筒式除塵器設施;
——澆注工位應設置在封閉或半封閉空間內操作或配備移動式排風罩,并配備袋式或濾筒式除塵器。
5.落砂、清理工序的廢氣治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落砂、砂處理、鑄件去除澆冒口、噴(拋)丸清理、精整打磨等工序宜在封閉空間內操作并配備除塵設施;未在封閉空間內操作的,應采用固定式、移動式排風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粘土砂、覆膜砂、樹脂砂砂箱冷卻區域應密閉空間內或配備移動式、固定式排風罩,并配備VOCs 凈化設施。
——使用地坑式造型的落砂工序宜設置排氣罩并配備袋式或濾筒式除塵器設施或采取噴霧抑塵措施。
6.舊砂再生工序的廢氣應治理符合以下規定。
——舊砂再生工序的各個產塵點應配備排風罩,并配備袋式或濾筒式除塵設施。
——舊砂熱法再生的廢氣治理系統應配備脫硫、脫銷設施。
7.鑄件涂裝工序的廢氣治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鑄件油漆涂裝工藝的廢氣處理應配備漆霧處理和 VOCs 凈化設施。
——鑄件噴粉涂裝工藝的廢氣處理應配備袋式或濾筒式除塵設施。
無組織排放控制:
1.廠區道路應硬化,并應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
2.車間、料庫應封閉,通道口宜安裝卷簾門、推拉門、提升門等封閉性良好且便于開關的門,在無車輛出入時呈關閉狀態。
3.車間的門、外窗等開口部位不得有可見煙及粉塵外逸。
4.煤粉、膨潤土、硅砂等粉狀物料應袋裝或罐裝,并儲存于封閉或半封閉儲庫中。
5.生鐵、廢鋼、焦炭、鐵合金及其他原材料、輔助材料等粒狀、塊狀散裝物料應儲存于封閉或半封閉儲庫中。
6.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應符合 GB 37822 的規定。
二次污染防治:
1.脫硫、除塵等系統應配套廢水、廢渣、粉塵的儲存或處理設施。
2.除塵器卸灰口應設置封閉卸灰間、或氣力
輸送系統、或造粒機等設施。
3.粉狀、粒狀等物料廠內轉移、輸送、裝卸和車輛清掃時,應采取封閉或覆蓋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粉塵捕集和除塵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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