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怎么調試
一、系統調試的準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等;
2、應按照本規程獨立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的安裝、集中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怎么布線、集中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的安裝這三節的要求檢查系統的安裝質量,對發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并應有文字記錄;
3、應按照本規程獨立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的安裝、集中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怎么布線、集中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的安裝這三節的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錯線、開路、虛焊、短路、絕緣電阻大于20MΩ等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4、對系統中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緊急切斷閥、風機等設備應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5、配套設備的調試應與關聯設備共同進行。
二、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切斷可燃氣體報警器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將任一回路可燃氣體探測器與控制器相連接后,方可接通電源;
2、可燃氣體報警器控制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的有關規定進行主要功能試驗。
三、可燃氣體探測器、不*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本規程附錄D要求進行現場測試;記錄報警動作值,并根據本規程附錄D的規定判定是否合格;
2、可燃氣體探測器、不*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應全部進行測試。
四、緊急切斷閥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按緊急切斷閥的所有聯動控制邏輯關系,使相應探測器報警,在規定的時間內,緊急切斷閥應動作;
2、手動開關閥門3次,閥門應工作正常。
五、系統備用電源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系統中各種控制裝置使用的備用電源容量,應與設計容量相符:
2、備用電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的規定;
3、進行3次主備電源自動轉換試驗,每次應合格。
六、聲光警報及排風裝置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按聲光警報的所有聯動控制邏輯關系,使相應探測器報警,在規定的時間內,聲光警報應正常工作;
2、按排風裝置的所有聯動控制邏輯關系,使相應探測器報警,在規定的時間內,排風裝置應正常工作;
3、聲光警報及排風裝置有手動控制設備時,手動控制設備應能正常工作。
七、系統聯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設計要求進行系統聯調;
2、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在連續正常運行120h后,應按本規程附錄B的規定填寫調試記錄表。
山東銀動 2021/3/15 17:08:47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技術要點
(一)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
1、對多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將所有回路的可燃氣體探測器與控制器相連接;對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將任一回路的可燃氣體探測器與控制器相連接。應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接通電源,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應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的規定:
(1)自檢功能。
(2)操作級別。
(3)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
(4)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5)故障報警功能:
1)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連線故障報警功能。
(6)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短路隔離功能。
(7)可燃氣體報警功能。
(8)消音功能。
(9)控制器負載功能。
(10)復位功能。
3、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對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依次將其他回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以上第2條第(5)款第2 項、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規定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的規定。
(二)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
4、應對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探測器施加濃度為探測器報警設定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并保持;
(2)控制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第一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清除探測器內的可燃氣體,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熄滅。
5、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應對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遮擋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遮擋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將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故障指示燈應在100s內點亮;
(2)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第一部分第2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