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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環保技術要求》。按照《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要求,現公開征求意見。
近十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建設步伐加快,能源需求不斷提高,海上油氣勘探開發產量 也不斷攀升。根據《中國海洋石油年報》統計結果,2018年我國海上石油凈產量達到70萬桶/天、天然氣凈產量達到 8.25 億立方英尺/天,合計油氣產量(油當量)達 85 萬桶/天; 2019 年合計海上油氣凈產量超過 138 萬桶/天,創歷史最高水平。其中,以渤海油氣產量占 比最高,約占全國油氣總產量的 50%以上。2018 年,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 海油強化國內勘探開發未來“七年行動計劃”》中提出,到“十四五”結束,中海油勘探工 作量和探明儲量要翻一番。
持續高速發展的海洋油氣開發活動勢必面臨油氣生產設施新老交替的情形,根據我國 海上油氣生產設施的使用壽命估算,近年來我國將面臨大量老化的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 的迫切需求。根據不完全統計,2013~2020 年間,我國境內需要拆除和廢棄的油氣田數量 就多達 80 余個、平臺 160 余座、海底管道 3000km 以上、棄井數量 2000 口以上。為進一步 掌握全國范圍內海上油氣生產設施的棄置需求,2020 年編制組通過實地調研和函調的形式 搜集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的棄置需求,結果表明,近五年中海油在全國范圍內將有 34 套海上油氣生產設施亟需進行棄置處置,類型涉及平臺、水下生產系統、單點系泊、井 口、FPSO、海底管線等。
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過程涉及拆卸、切割、清洗等環節,可能導致殘留油或氣體泄 漏,海水腐蝕重金屬、有機污染物入海,失效結構崩壞等,對海洋生態環境和其他海洋功 能存在潛在的不利影響。因此,需要盡快出臺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的相關技術標準以指 導和規范棄置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從科學、安全、合理和環境友好等方面為出發點, 為主管部門妥善開展棄置審批管理工作做好技術支撐。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環境污染, 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的處置技術要求和生態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要點等。
本標準規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4914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GB 17378 (所有部分)海洋監測規范;GB/T 19485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 2.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 442 (所有部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SC/T 9110 建設項目對海洋生物資源影響評價技術規程;SY/T 6845 海洋棄井作業規范。
棄置處置技術要求一般原則:
廢棄的海上油氣生產設施妨礙海洋主導功能使用的應全部拆除,不得翻倒處置。內水和領海以 內海域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應拆除至相關棄置管理規定要求的切割深度;領海以外海域留置設施不得 妨礙其他海洋主導功能的使用。
當發生極端狀況(如:臺風、海嘯、地震等)導致廢棄設施的結構損壞,可能給拆除作業人員 帶來人身傷害時,可全部或部分原地棄置,或者異地棄置。棄置前應盡可能關閉所有油艙(柜)的 閥門和通水(氣)孔。
海水水質環境影響分析:
海水水質環境影響分析應在水文動力現狀分析、海水水質環境現狀與回顧性分析的基礎上,分 析和預測棄置作業對海水水質的影響,闡明棄置活動的環境影響是否可接受,分析要點主要包括:
a) 分析評估棄置作業產生和釋放的污染物對海水水質造成的影響。
b) 基于清洗廢水排海量和施工工程規模(開挖/回填量、挖溝長度等)、設施所在海域生態環 境敏感區分布情況,參見 GB/T 19485 的相關要求,涉及對海水水質環境影響較大的棄置過 程,應定量預測海水懸浮物、石油類的濃度變化及空間分布。污染物擴散數值模擬方法參 見 GB/T 19485。
海洋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海洋生態影響分析應在水文動力及地形地貌現狀分析、海水水質環境影響分析、沉積物質量環 境影響分析、海洋生態環境現狀與回顧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棄置環節和環境影響因素,分析和評 估棄置作業對海洋生態的影響,闡明棄置活動對海洋生態的影響是否可接受。海洋生態環境影響分 析應包括對海洋生物質量、生物生態狀況、海洋漁業資源、其他珍稀瀕危海洋生物和生態環境敏感 區的影響分析,并符合 GB/T 19485 的要求,分析要點主要包括:
a) 應在生物質量現狀與回顧性分析的基礎上,闡明棄置作業對生物質量的影響。
b) 海洋生物生態的影響分析應基于歷史數據資料和現狀調查結果,在水文動力及地形地貌影 響分析,海水水質、海洋沉積物質量和生物生態狀況回顧性分析的基礎上,分析棄置作業 的影響,主要包括: 1) 分析評估棄置作業對海洋生物生態造成的影響; 2) 涉及海水水質定量預測的,參見 SC/T 9110 評估污染物濃度變化對浮游植物、浮游動 物、底棲生物、游泳動物等的影響與損害。
c) 棄置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影響分析,應在漁業資源種類組成、分布、群落數量、密度和多樣 性等調查和分析結果基礎上,分析棄置作業的影響,主要包括: 1) 分析棄置作業對漁業資源,包括魚卵、仔稚魚的生長繁殖,漁業資源棲息地(重要漁 業水域)等的影響; 2) 涉及海水水質定量預測的,參見 SC/T 9110 評估污染物濃度變化對魚卵、仔稚魚等海 洋漁業資源的影響與損害。
d) 涉及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應基于棄置所在海域的歷史調查結果,分析棄置作業的影響。
e) 涉及海洋保護區(含海洋生態紅線區)、重要漁業水域、特殊生境等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 的,應基于敏感區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分析闡明棄置活動的影響。
監測計劃:
a) 按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產污環節和污染物排放特征,提出排海污染物監測計劃,包括監 測因子、監測頻次、監測數據采集與處理、分析方法等。明確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清洗廢 水、生活污水、船舶排放污染物的油類含量、化學需氧量等。
b) 針對棄置作業期和棄置后可能對海水水質環境、沉積物質量環境和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影 響,提出跟蹤監測計劃,包括監測范圍、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分析方法等,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附錄 B。領海以外海域且不涉及清洗廢水排海的,可降低跟蹤監測要求。
c) 提出留置設施所在海域的海底狀況監測計劃,主要包括:留置設施完整性和穩定性、留置 設施距海底表面距離、留置設施上覆水水深等。
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進行的海 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活動。本標準涵蓋的海上油氣生產設施包括固定式平臺、可移動式平臺、水下 生產系統、浮式生產系統、開發井、海底管道、海底電纜,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油氣生產相關的輔 助配套設施。本標準不適用于人工島、陸岸終端的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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