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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研究制定《固體廢物 石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現向有關單位公開征集意見。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類對能源的需求不斷擴大,石油被大量開采和廣泛使用。在石油的開采、加工和利用過程中,越來越多的石油及其產品可能會進入土壤環境從而引起土壤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過量的石油類一旦進入土壤將很難予以排除,將給污染地區的生態系統、農作物、人類健康等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目前針對鉆井廢棄物和處理后的油氣田含油污泥中石油類的測定,國家尚未出臺相應的檢測方法。本方法建立的目的是為了適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油氣田開發行業廢棄物管理技術規范》(DB 65/T 3999-2017)[9]、《油氣田含油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 3998-2017)[10],《油氣田鉆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 3997-2017)[11]等含油量測定,提高測試結果的可比性。
本標準中樣品的采集主要參照《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T 20-1998)、《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油氣田含油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 3998-2017),《油氣田鉆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 3997-2017)的相關規定采集有代表性的固體廢物樣品。
本標準測定的石油類為能夠被四氯乙烯提取,經硅酸鎂柱凈化后,波數為2930 cm-1、2960cm-1、3030cm-1全部或部分譜帶處有特征吸收的物質。
本標準樣品的分析測定參照《城市
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CJ/T 221-2005)中11 城市污泥 礦物油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 5085.6-2007)(附錄O 固體廢物 可回收石油烴總量的測定 紅外光譜法)、《土壤 石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 1051-2019)等標準分析方法以及相關文獻中關于測定過程的優化改進方法,并結合實驗結果,驗證轉化成環保行業的固體廢物中石油類測定的紅外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包括:標準的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樣品的采集要求、樣品的保存及運輸條件、實驗試劑的規格及特殊要求、儀器設備要求、樣品前處理過程研究、分析過程中干擾及消除、方法檢出限、精密度、準確度及計算表示、質量控制及質量保證等內容。
本標準方法原理為:固體廢物中石油類用四氯乙烯振蕩提取。將提取液用硅酸鎂吸附柱凈化后,采用紅外分光光度計測定石油類。石油類的含量由波數分別為2930cm-1(CH2基團中C-H鍵的伸縮振動)、2960cm-1(CH3基團中C-H鍵的伸縮振動)和3030cm-1(芳香環中C-H鍵的伸縮振動)處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根據校正系數進行計算。
本標準方法用到的儀器和設備包括:紅外分光光度計、水平振蕩器、天平、馬弗爐、具塞錐形瓶、玻璃漏斗、采樣瓶、一般實驗室常用器皿和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體廢物中石油類的紅外分光光度法。本標準適用于油氣田勘探開發過程中產生的鉆井固體廢物,以及經處理后的含油污泥中石油類含量的測定。
當取樣量為2.5 g,提取液體積為100 ml,使用 40 mm 石英比色皿時,方法檢出限為0.02 mg/g,測定下限為0.08 m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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