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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廣東省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粵環發〔2019〕6號文)和《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的要求,為加強汽油車污染防治,減少汽油車蒸發排放,助力持續打贏藍天保衛戰,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汽油車燃油蒸發排放
控制系統檢驗檢測操作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1年1月31日。
本指南在《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附錄 E(規范性附錄)“燃油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檢驗”的基礎上, 細化規定了汽油車燃油蒸發排放檢驗的設備與軟件要求、檢測項目與流程、檢驗要求及操作規程、評價指標、注意事項及附錄等內容。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版);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 年11月29日修正);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環大氣〔2020〕31號);GB 18285 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96 汽車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B 18352.5-2013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 18352.6-2016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930-2016 車用汽油;HJ/T 390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汽油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控制系統(裝置)。
本指南中的儀器設備要求:測試設備主要包括燃油蒸發檢測儀、惰性氣體源(或惰性氣體發生器)、空氣壓縮機等,由中央控制系統集中控制。
燃油蒸發檢測儀可控制氣體壓力不得低于 0.1 kg/cm2,對氣體壓力的采樣頻率不小于 2 Hz, 且具有壓力泄漏自檢功能; 當壓力滿足不了測試要求時, 設備應報警并鎖止。
惰性氣體源應能持續為檢測提供高純氮氣或等效的無毒、 非溫室效應的惰性氣體對燃油蒸發系統進行加壓。若惰性氣體源為瓶裝壓縮氣體時, 空氣壓縮機為非必配設備。
燃油蒸發檢測儀應配備可以固定并連接在待檢車燃油加油口上的聯接器, 將加壓氣體輸入到燃油箱中。
在對車輛進行加油口壓力測試時, 燃油蒸發檢測儀應能準確控制加入油箱的惰性氣體, 且加入氣體的壓力應能達到 3500±250 Pa。
在對車輛進行油箱蓋壓力損失測試時, 燃油蒸發檢測儀應能準確控制惰性氣體, 氣體壓力應能達到 7000±250 Pa。
燃油蒸發檢測儀應配備電子氣象參數感應器、 在檢定期內的常規溫濕度和大氣壓力計。
本指南適用于汽油車燃油蒸發排放檢,包括注冊登記檢驗、在用汽車檢驗和監督抽測檢驗。(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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