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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委下達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已組織完成《移動通信終端電磁輻射暴露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編制工作。前期該標準報批稿在工信部網站上進行了公示,并根據公示意見對標準報批稿進行了修改。現再次對修改后的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1日。
電磁輻射是涉及人體健康防護的重要領域,靠近人體使用的無線通信設備的電磁輻射暴露可能對健康造成影響,需要通過標準予以規范。同時通信行業發展迅猛,原標準僅規范了靠近人體頭部使用的移動電話的電磁輻射暴露限值,缺少人體全身暴露限值和身體局部的暴露限值,不能滿足這兩類評估的需要,原標準也無法滿足各類新型通信設備,如可穿戴設備、對講機、
平板電腦、便攜式調制解調器等,評估的需要。基于此,建議對本標準予以修訂。
本標準代替GB 21288-2007《移動電話電磁輻射局部暴露限值》。與GB 21288-2007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標準名稱修改為“移動通信終端電磁輻射暴露限值”;適用范圍從靠近頭部使用的移動電話擴展為工作在100kHz - 300GHz以內、使用時 靠近人體20cm以內的移動通信終端設備;增加了職業曝露的定義;增加了吸收功率密度的定義;增加了不同頻率、不同身體部位適用的暴露限值;修改了產品說明書中標示內容,并增加了產品說明書的要求的注釋。
本標準是 GB 21288-2007 的修訂。 我國跟電磁輻射環境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 境保護法》,1989年12 月26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253號令),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4)《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訂。但除本標準外,并沒有其它針對靠近人體使用的無線通信設備的電磁輻射相關限值標準。工信部實施的手機產品進網檢測依據本標準的限值進行電磁輻射(SAR)檢測。
電磁輻射是涉及人體健康防護的重要領域,靠近人體使用的無線通信設備的電磁輻射暴露可能對健康造成影響,需要通過對技術內容強制規范。因此建議本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
本標準發布后工信部實施的手機產品進網檢測將依據本標準的限值進行電磁輻射(SAR)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接入公用電信網的移動通信終端的電磁輻射暴露限值。本標準適用于工作在100kHz-300GHz以內、使用時靠近人體20cm以內的移動通信終端設備。(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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