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日,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發(fā)布了關于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換版后型式認可工作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公消評[2009]113號),全文如下:
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生產企業(yè):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新版國家標準GB16808-20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已于2008年12月15日發(fā)布,并將于2010年2月1日起實施,《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guī)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產品》(修訂版,見附件)也進行了同步修訂,根據(jù)修訂后的實施規(guī)則,現(xiàn)將有關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換版后的型式認可有關規(guī)定通知下:
一、本次標準換版情況和涉及的產品類別
本次標準換版情況和涉及的產品類別詳見下表:
序號 | 產品名稱 | 新版標準名稱和標準號 | 代替標準 |
1 |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 GB16808-20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 GB16808-1997 |
二、自即日起,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即按照《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guī)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產品》(修訂版)的有關規(guī)定受理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的型式認可申請。
三、持有上述產品舊版標準型式認可證書的企業(yè),應盡快向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提出產品復評換證或證書轉換申請(如同時涉及產品設計變更及產品一致性變更,還應提交變更申請及詳細說明)。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將通過安排工廠檢查和產品抽樣檢驗的方式開展標準轉換工作。對于未在2010年6月1日前按規(guī)定完成標準轉換的上述產品,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將注銷其舊版標準型式認可證書。
四、凡在2010年1月15日前向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提出復評換證或證書轉換申請的企業(yè),其復評換證或證書轉換工作可與年度監(jiān)督一并進行,為有效減輕企業(yè)負擔、加快工作進程,對于證書未到期的企業(yè),同意其提出復評換證申請,對通過復評換證的產品,中心將為其換發(fā)新版標準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對于未提出復評換證的企業(yè),其通過年度監(jiān)督與標準轉換確認的產品,中心將為其換發(fā)新版標準的型式認可證書,證書有效期仍為原期限。
五、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生產企業(yè)應盡快完成有關設計、工藝及采購等相關工作的調整,確保其生產和檢驗設備配置及有關過程滿足《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guī)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產品》(修訂版)的有關要求。同時,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生產企業(yè)必須具備產品設計、定型與生產工藝要求的相關試驗能力,對新研制或設計變更后產品的可靠性評價工作制訂嚴格的出廠檢驗定,并嚴格執(zhí)行。
六、有關復評換證及標準轉換檢驗項目由中心按修訂后的實施規(guī)則要求制定,產品檢驗項目收費由國家消防電子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
附件下載:《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guī)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產品》(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