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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水質 硝酸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等6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水質 硝酸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硝酸鹽氮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水質 硝酸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8-2005)的修訂。《水質 硝酸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8-2005)首次發布于2005年,起草單位為上海寶鋼工業檢測公司寶鋼環境監測站、蘇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上海市寶山區環境監測站、江蘇省張家港市環境監測站、遼寧省莊河市環境監測站、杭州市環境監測中心暨淳安縣環境監測站等單位。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有:
——修改了方法的適用范圍、方法原理、試劑與材料、樣品的采集和保存;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廢物處置等條款;
——刪除了術語與定義條款、氣液分離裝置的描述;
——優化了干擾和消除、儀器參考條件和分析步驟。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水質 硝酸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8-2005)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硝酸鹽氮的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硝酸鹽氮(以 N 計)的測定。方法的檢出限為0.008mg/L,測定下限為0.032mg/L。
《水質 丙烯酰胺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丙烯酰胺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丙烯酰胺的高效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海水中丙烯酰胺的測定。進樣體積為10.0µl 時,丙烯酰胺方法檢出限為0.02μg/L,測定下限為0.08μg/L。
方法原理:
樣品經過濾后,經高效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儀檢測,根據保留時間、特征離子對及其豐度定性,內標法定量。
《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選址與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要求》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選址、站房與采水單元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驗收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站址選擇、站房建設與采水單元建設部分的修訂,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完善了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選址的相關內容;
——細化了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站房建設的要求,增加了站房給排水、暖通、供電、通訊、安防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細化了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采水單元建設的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站址選擇、站房建設與采水單元建設部分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選址、站房與采水單元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驗收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站址選擇、基礎設施建設和驗收工作。
《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常規五參數、CODMn、NH3-N、TP、TN)安裝驗收技術規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的安裝、調試、試運行及驗收相關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部分內容是對《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各單元建設和驗收部分的內容的修訂。本次為第 1 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增加設備安裝技術要求;
——增加系統調試技術要求;
——增加試運行技術要求;
——修訂了儀器設備驗收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915—2017)有關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各單元建設和驗收部分的內容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設備安裝、系統調試、試運行、驗收及檔案與記錄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標準型和簡易型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的安裝、調試、試運行及驗收。適用的水質自動監測儀器為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CODMn)、氨氮(NH3-N)、總磷(TP)、總氮(TN)等水質自動監測儀器,其他監測項目的水質自動監測儀器可參照本標準安裝驗收。
《地表水自動監測系統通信協議技術要求》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數據傳輸,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數據傳輸的系統結構、協議層次和協議內容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與地表水水質自動監管平臺之間的數據傳輸,新建或升級改造的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數據傳輸應滿足本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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