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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現批準《整車式車輛連續稱量自動衡器檢定規程》陜西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實施日期2023年8月10日。
自動衡器主要由
稱重傳感器、承載器、識別系統組件、稱重儀表等部分組成。稱重傳感器安裝在承載器下,實現車輛質量信號的轉換;地感線圈和車輛收尾裝置實現車輛的分離及收尾;輪軸識別裝置實現車輛軸數的識別及判斷。稱重傳感器的電信號結合車輛收尾信號,在稱重儀表上顯示稱量結果。
本規程參考國際建議OIML R134《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Automatic Instruments forWeighing Road Vehicles in Motion)的相關內容,按照JJF 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的規則編寫。
本規程屬于首次發布。本規程規定了整車式車輛連續稱量自動衡器相關的計量性能要求、通用技術要求、計量器具控制以及檢定方法與程序。適用于整車式車輛連續稱量自動衡器的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查。
檢定條件:
1.檢定用標準器。檢定用的標準砝碼應符合JJG 99砝碼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其誤差應不超過所用控制衡器相應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的1/3。
2.參考車輛。用于連續動態稱量的參考車輛應是政府有關部門允許的,并且是被測衡器預期使用的車輛。參考車輛的選擇應盡可能覆蓋相應衡器的稱量范圍,應有三種類型的參考車輛,可以是:
——兩軸剛性結構車輛;
——三軸或四軸剛性結構車輛;
——五軸及以上鉸接結構車輛;
——預期使用的常用車輛(常用車輛的總質量不得小于公路規定限載的 80%)。
3.控制衡器。控制衡器應當滿足:a. 至少具有整車靜態稱量功能;b. 應確保其確定的每種參考車輛約定真值的誤差不超過本規程表2規定首次檢定最大允許誤差的1/3;c. 當被測自動衡器作為集成控制衡器時,應符合 7.1.3 a、b 的規定。
檢定結果的處理:
經檢定符合本規程要求的發給檢定證書(內頁格式見附錄 B),檢定不合格的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內頁格式見附錄 C),并注明不合格項目。
使用中檢查計量性能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原檢定證書作廢。
檢定周期:
檢定周期依據具體使用情況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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