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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等單位負責編制的團體標準《
傳感器法環境空氣車載移動監測系統技術規范》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近年來,隨著傳感器技術的不斷發展,傳感器法監測技術已日益普及,但空氣質量監測傳感器本身受環境溫度和濕度影響,對污染物不同濃度區間的靈敏度不同。長期運行傳感器監測設備會出現數據漂移,傳感器受污染物交叉干擾的影響,這也是目前傳感器監測技術發展的難點。為了能正確使用空氣質量傳感器,國外發布了便攜式顆粒物傳感器使用規范、技術路線和性能測試等文件,指導人們使用和研究便攜式顆粒物傳感器,國內這些指導性的文件暫時滯后。
目前針對傳感器法環境空氣車載移動監測技術缺乏相應技術規范,車載移動監測技術對系統組成、技術要求、檢測方法和運行維護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車載移動監測技術大規模的應用需進一步合理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因此為了進一步提升監測監管的科學合理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傳感器法環境空氣車載移動監測系統技術規范》的編制有利于推進傳感器法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提高監測時空分辨率。此外,標準的制定也是對傳感器監測設備開發和生產的宏觀引導,有助于傳感器監測技術的提升和推廣應用。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T 4208-2017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HJ 653-2021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4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傳感器法環境空氣車載移動監測系統組成、技術要求、性能指標、檢測方法和運行維護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傳感器法環境空氣車載移動監測系統的設計、選型、檢測、對比和設備運行維護等工作。
外觀要求:
外觀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傳感器法車載移動監測設備應具有產品銘牌,銘牌上應標有產品名稱、型號、測量對象與量程、使用環境、電源規格、生產日期、出廠編號、制造商、生產地址等信息;b)傳感器法車載移動監測設備表面應完好無損,無明顯缺陷,各零部件連接可靠,各電器元器件無損壞,各按鈕靈活有效;c)由于傳感器法車載移動監測設備搭載在車輛頂部,出于行車安全性考慮,設備宜小型化、輕量化、一體化設計,設備重量宜小于1kg,高度不高于15cm。
工作條件:
監測設備在以下環境條件中應能正常工作:a)室外環境溫度:(-10~50)℃;b)相對濕度:(15~100)%RH;c)大氣壓:(80~106)kPa。(注:高溫、高濕等特殊環境條件下,監測設備應具有除濕的功能,滿足正常工作的使用要求)
設備安裝要求:
為了避免傳感器法車載移動監測設備監測數據受車輛自身尾氣排放的影響,傳感器法車載移動監測設備應安裝于車輛頂部,如出租車頂燈內,也可結合實際情況,在設備用電安全和安裝穩固前提下自行確定安裝方式。設備采樣口須配置防護網及防水配件。
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包括但不限于:a)常規污染物監測因子:PM2.5、PM10、NO、NO2和CO等;b)輔助監測因子:北京時間,經緯度坐標、車速、溫度和濕度等;c)可根據實際監測需求調整污染物監測模塊。
測量范圍:
PM2.5的濃度測量范圍:(0~1000)μg/m3,最小顯示單位 0.1 μg/m3;
PM10的濃度測量范圍:(0~1000)μg/m3,最小顯示單位 0.1 μg/m3;
NO 的濃度測量范圍:(0~5000)nmol/mol,最小顯示單位 0.1 nmol/mol;
NO2的濃度測量范圍:(0~1000)nmol/mol,最小顯示單位 0.1 nmol/mol;
CO 的濃度測量范圍:(0~50)μmol/mol,最小顯示單位 0.1 μmol/mol。
傳感器法環境空氣車載移動監測系統檢測項目見附錄A。
管理平臺日常檢查:
建立運行維護管理平臺,對設備操作記錄與數據進行信息化管理:1.所有運行管理操作均應記錄操作日志;2.監測系統始終設置,檢查數據的傳輸情況,數據格式見附錄B;3.監測數據存儲情況,每個月對監測數據備份1次,當存儲容量達到總容量的90%以上,需要預警。
故障設備處理:
1.對于在現場能夠診斷明確,并且可以通過簡單操作解決的問題,如氣路堵塞等,可在現場進行檢修;對于其他不易診斷和檢修的故障,應將發生故障的設備送至系統支持實驗室進行檢查和維修,并在現場用備用設備替代發生故障的儀器。一般存留不少于傳感器法車載移動監測系統總數10%的故設備作為備機。
2.在監測單元故障檢修完成后,應對設備進行檢查和校準,測試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次檢修內容和更換部件的情況,應詳細記錄并存檔,運行維護記錄表格參見附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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