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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等單位負責編制的團體標準《工業園區空氣污染自動監測技術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隨著全國各地產業“退二進三”、企業“出城入園”工作不斷深入,工業園區已經成為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關統計顯示,目前,全國有國家級開發區552家、省級開發區1991家,此外,市級及以下行政單位也建設有大量工業集中地。工業企業的聚集發展,形成了污染組分復雜、無組織排放普遍、來源復雜的現狀,加大了監控管理難度,在VOCs、惡臭、顆粒物減排評估、環境預警、應急處置和信訪處理等工作中存在迫切的監測監控需求。
根據生態環境部的環大氣〔2020〕33號《關于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通知》要求,工業園區開展集中治理和統一管理,開展園區監測評估,建立環境信息共享平臺,提升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監測監控能力,石化、化工類工業園區應建設監測預警監控體系,開展走航、網格化監測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環辦監測函〔2021〕218 號《十四五全國 PM2.5與 O3協同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要求,提出工業園區專項監測能力建設范圍、監測項目、監測布點、建設方式,明確了工業園區空氣污染自動監測的要求和時間表,表明此項工作已經進入業務化工作流程。為此亟需相關的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和推動工作。
無論是城市臭氧及PM2.5空氣質量污染管控需求還是工業園區特征污染監控監管需求,構建全面的工業園區特征污染自動監測網絡體系是園區空氣污染管控的主要手段,是大氣污染精準管控的重要抓手。目前,國內已有部分園區配置了相關特征污染物
在線監測儀器,但是由于管理分散、應用缺乏,發揮的作用有限,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①網絡建設缺乏系統規劃;②監測因子缺乏代表性;③監測質量和規范化不完善;④重建設輕運行,儀器運轉狀態差,監測數據有效率低;⑤信息系統平臺建設滯后。因此,構建自動監測技術指南,從而指導園區構建空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網絡,對于管理支撐意義重大。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7251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33703 自動氣象站觀測規范;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50370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33672 大氣甲烷光腔衰蕩光譜觀測系統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工業園區空氣污染自動監測網絡的構成、設計、建設、運行、質量管理和數據應用等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工業園區管理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對工業園區及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空氣污染自動監測、預警、分析和評估。園區包括: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的工業園區,以及其他涉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量較大的工業園區。其他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或異味污染突出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生產或大量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氫氟碳化物(HFCs)的企業或園區的相關監測工作可參照執行。
監測點位布設:
園區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園區內重點污染企業廠界,或大型石化、化工企業重點污染裝置集中區域,宜設置在裝置2-50 m的主導風向下風向位置。重點污染企業、重點污染裝置集中區域可根據管理需求增設傳感器監測點位。重點污染企業和裝置區域可根據裝置和企業排污許可證及排放清單,或參考走航監測結果確定。
邊界監測點位的布設要求如下:
a) 邊界監測點位應首選設置在主導風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節的主導風向)下風向的工業園區邊界,兼顧排放強度最大的污染源區域。
b) 監測點位數目應根據園區面積、主導風向和重點排放源分布情況等綜合考慮。面積在10 km2以下的工業園區應設置不少于2個邊界監測點,面積在10-50 km2的工業園區應設置不少于3個邊界點,面積超過50 km2的工業園區可根據管理需求增加點位。園區面積越大、排放源越分散,宜設置更多監測點位。
周邊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園區周邊第一或第二主導風向下風向距園區邊界4 km范圍內的環境敏感區,以及其他方位距園區邊界2 km范圍內的環境敏感區。
監測物質:
根據工業園區及重點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企業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數據等,綜合考慮區域產業的物料、生產工藝、廢氣排放情況和環境風險等級等選取監測的污染物。根據監測技術的可達性,可以分階段開展監測。優先考慮光化學活性較強、嗅閾值較低、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開展監測,逐步涵蓋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大的污染物,具體監測的污染物請見附件。
監測方法:
按照監測項目類別可分為常規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惡臭污染物、其他無機污染物、溫室氣體和氣象要素。按照監測方式可分為點式監測、線式監測、網格監測、移動監測、遙感監測和開放式監測。按照應用場景可分為環境質量評估、污染特征監測、污染特征分析、應急監測、預警及溯源。按照監測方法的優先級級可分為基本配置與擴展性配置。工業園區空氣污染自動監測方法和級別劃分請見附加。
運維監管要求:
按照如下要求開展運維監管:
a) 運維方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更換、改動自動監測設備或使其非正常運行。如儀器出現故障應及時處理;
b) 監測系統主要技術參數應與說明書要求和系統安裝驗收時的設置保持一致,如確需對主要技術參數進行調整,應開展參數調整實驗和儀器性能測試,記錄測試結果并編制參數調整測試報告;
c) 站點責任方應建立運維監管制度。監管內容包括且不限于站房環境、儀器設備狀態、數據完整性與有效性、運維和質量控制工作完成率、表格記錄與人員技術水平等方面;監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運維總結會、第三方現場核查等;
d) 使用時間超過8年,性能指標不能滿足要求且無法修復的儀器,應進行更換。
更多內容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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