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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由昆明理工大學聯合相關單位起草的團體標準《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的編制。根據《云南省環境科學學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公開征求意見。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是指在 20℃條件下氣壓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VOCs是近地層臭氧(O3)生成的重要前體物,對城市灰霾和光化學污染有重要貢獻,日益受到研究與關注。
隨著云南省國民經濟及印刷包裝業的持續穩定發展,云南省印刷復制業近些年發展迅速。印刷行業主要排放的污染物是含VOCs的有機廢氣,其中的VOCs主要來自包裝印刷使用的種類繁多的油墨、有機溶劑和粘膠劑以及工藝生產造成的VOCs揮發,是重要的VOCs工業來源之一。
隨著人們對VOCs重要人為源的認識以及對空氣質量要求的提高,對印刷行業生產的環保要求日益增加。本標準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鼓勵和引導印刷企業提高清潔生產和污染控制技術,有效控制印刷行業 VOCs 排放,同時也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有力的管理支撐。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起草。參考GB/T 9851 印刷技術術語;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 371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等文件中的部分內容編制而成。
本標準規定了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的術語和定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
一般要求:
1.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等規定,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印刷工業》(HJ 1246-2022),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 質量的影響自行開展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2.企業安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HJ 75和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
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采樣口和采樣平臺的設置應符合GB/T 16157、HJ/T 397等有關標準的要求。
4.新建印刷生產線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改(擴)建印刷生產線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出口設置采樣孔,如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在進口處也設置采樣孔。
5.揮發性有機物凈化裝置的進、出口均應設置采樣孔。若凈化裝置的進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風管集合,應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風管上設置采樣孔。
6.生產設施應采用合理的通風措施,不應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布點:
1.排氣筒 VOCs 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采樣點位置的設置應按照 GB/T 16157、HJ/T397、HJ/T 373執行。
2.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數目及點位設置應按照 HJ/T 55、HJ 194執行。
3.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 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采樣頻率和時段:
1.連續排放的排氣筒,其排放時間大于1h的,應在生產工況、排放狀況比較穩定的情況下進行采樣,連續采樣時間不少于20min,氣袋采氣量應不小于10L;或1 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其測試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
2.間歇排放的排氣筒,其排放時間小于1h的,應在排放時間段內恒流采樣;當排放時間不足20min時,采樣時間與間歇生產啟停時間相同,可增加采樣流量或連續采集2~4個排放過程,采氣量不小于10 L;或在排放時段內采集3~4個樣品,計算其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
3.當進行污染事故排放監測時,應按需要設置采樣時間和采樣頻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4.廠區內 NMHC 任何 1h 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 HJ 194、HJ 604、HJ 1012 規定的方法,以連續 1h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平均值。廠區內 NMHC 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按便攜式監測儀器相關規定執行。
5.連續無組織排放源,其排放時間大于1h的,應在生產工況、排放狀況比較穩定的情況下,應恒流采樣20 min以上,使用氣袋采樣時,氣袋采氣量應不小于10L;或者在1 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其平均值作為小時平均濃度。
6.間歇無組織排放源,應在排放時間段內恒流采樣,連續采集2~4個間歇生產過程,恒流采樣,累積樣品采氣量不小于10L;或在排放時段內采集3~4個樣品,計算其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
7.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濃度揮發性有機物時,采樣體積應不低于相關標準中方法檢出限的采樣體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印刷生產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絲網(孔版)印刷方式,以報紙、書籍、雜志、廣告、海報、包裝(紙質、塑料)、金屬、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為承印物的印刷生產活動。
制定印刷行業VOCs排放標準則是降低VOCs排放、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更為有效的管理措施,不僅企業和管理部門有據可依,同時依靠排放標準促進印刷行業VOCs控制與治理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的升級進步,為保護云南省大氣環境質量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鼓勵和引導包裝印刷企業提高清潔生產和污染控制技術,有效的控制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同時也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有力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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