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2024年12月27日,文登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文登某加油站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違反操作規程作業,在加油區未安裝可燃氣體聲光報警裝置的情況下,允許消費者在加油區內使用手機掃碼支付,此行為不符合《加油站作業安全規范》(AQ3010—2022)第4.5條的規定。該加油站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參照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該加油站及其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根據《加油站作業安全規范》(AQ3010—2022)第4.5條“設有可燃氣體聲光報警裝置的加油作業區內可允許客戶使用手機支付,當現場報警器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手機和停止加油相關作業,并按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扇細怏w檢測報警設計應符合“GB/T50493”的規定,清晰明確了加油站在加油作業區內允許手機支付的前提是安裝可燃氣體聲光報警裝置,因加油站存在發生火災事故及爆炸事件的風險性,安裝可燃氣體聲光報警裝置后,可通過傳感器持續檢測環境中可燃氣體濃度,當濃度達到預設閾值時,立即觸發聲光報警(高亮頻閃燈和高分貝警報聲),快速提醒人員采取應急措施,如關閉氣源、疏散撤離等,可大幅度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性,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瑤安加油站專用款氣體報警器
客戶現場實拍
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該加油站在加油區未安裝可燃氣體聲光報警裝置的情況下,允許客戶在加油區內使用掃碼支付,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來源:文登區應急管理局,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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