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爆指令 一、指令94/9/EC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設備的應用技術要求、基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ATEX是以法語“AT mosphere EX losible”命名的。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設備的制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CE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場所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采購30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 (3)在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 94/9/EC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可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1類(Category 1)-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2類(Category 2)-高防護水平 (3)3類(Category 3)-正常的防護水平 而危險場所的危險性可劃分為: |
爆炸性物質 | 區域定義 | 中國標準 |
氣體、蒸汽、薄霧 (Class I或G類) |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 0區 |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 1區 | |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可能出現,僅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或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 2區 | |
粉塵或纖維 (Class II/III或D類) |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連續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 20區 |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 21區 | |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可能出現,僅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或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 22區 |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平的保護,并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 法。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生產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 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1996年開始使用,并從 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 二、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與ATEX 94/9/EC指令并行,基于潛在的危險、歐洲法規的要 求,ATEX 1999/92/EC(也稱作ATEX 137)規定了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 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zui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于所涉及的危險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將工作場所分區 (4)在入口處區域用符號標識 (5)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設備 ATEX 1999/92/EC規定:0區場所只能用1類設備;1區場所只能用1、2類設備; 2區場所只能用1、2、3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 (二)ATEX指令應用方法 每個成員國當局把ATEX指令規則轉換到他們的法規中,而這些條款直接生效。在歐 洲就是以這種方式執行指令。這樣,成員國和其他應用指令要求的國家直接負責其 實施和強制執行,包括公告機構的管理。 由于這些國家規定的條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建議制造商與相應的國家處 討論他們可能遇到的有關指令問題。 (三)標準化工作 歐洲委員會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協調標準-CEN(非電氣設備)、CENELEC(電 氣設備)、ESTI(電信設備)。這些組織是獨立的機構,他們制定的標準提交給歐 洲委員會,且由歐洲聯盟公報(OJEU)出版公布。協調標準并不是一項獨立的歐洲 標準,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這一術語(協調標準)是歐洲標準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 術規范,但這些指令還確立了該術語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如果協調標準的編號已在 *公報上公布或他們已經轉換成國家標準,那么就為協調標準提供了滿足基本要 求的證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疇,協調標準保持著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選擇是否 參照協調標準。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選擇采用協調標準,但它有責任通過自己選擇 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現行的技術標準)證明其產品滿足基本要求。 按照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內負責制定標準的兩個委員會分別是CEN TC305和CENELEC TC31。TC305現由5個工作組組成,執行的工作如下: 一、WG1:測定物質可燃特性的測試方法 二、WG2: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三、WG3:爆炸預防及防護設備與系統 四、WG4:術語與方法 五、WG5:礦用設備和保護系統 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組下設分組(SG),每一組負責一項工作。CENELEC的TC31 技術委員下設分技術委員會: 一、SC31-1:安裝規則(用于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 二、SC31-2:隔爆外殼“d” 三、SC31-3:本安設備和系統“i” 四、SC31-4:增安型“e” 五、SC31-5:“n”型設備保護類型 六、SC31-7:正壓和其他技術方法 七、SC31-8:靜電噴涂及修整設備 八、SC31-9:用于工商業潛在爆炸環境可燃性氣體檢測的電氣設備 CEN和CENELEC受歐洲委員會、EFTA的委托制定歐洲標準,已制定潛在爆炸性環境區 域用標準共計70余個。各成員國必須遵守CEN/CENELEC內部規則的規范,把它作為自 己國家標準出版,不允許有任何更改,相沖突的舊標準必須在限定時間內作廢。新標 準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員國可翻譯成本國語言版本,并向中央秘書處報告, 用這種方法每個成員國都有與正式版本相同的標準。其中協調標準適用于ATEX指令 94/9/EC的基本要求。 (四)公告機構 如果按照指令的合格評定程序要求第三方介入,那么這將由所謂的“公告機構”承擔 此任,成員國在本國內需找有相關的技術和設備,能承擔所要求的程序、滿足指令規 定的機構中公告機構。能承擔所要求的程序可能包括一個“型式檢驗”,涉及針 對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EHSR)的評估,或者甚至是制造商的質量 保證程序,保證“型式”將持續符合要求的一個報告。同時這些公告機構開展工作前 被分配給一個編號,并由歐洲委員會在OJEC上公告這些機構名單及其可承擔的任務 ,公告機構的行為能力由成員國負責,因為他們是成員國所任命的。總的來說,指令 中要求對公告機構的能力準則包括:人員和設備配備情況、直接或間接與產品的各方 (如設計者、制造商、制造上授權代理、供應商、裝配者、安裝者、使用者)的獨立 性和公正性、與產品、合格評定程序有關人員的技術能力、保守專業秘密和一致性、 簽署民事責任保險(除非這種責任在國家法律中另有規定) (五)合格評定及CE標志 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和保護系統,向歐洲共同體市場投放之前,為了貼附 CE標志,制造商必須使其產品按照ATEX指令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接受合格評定。指 令要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歐洲共同體內設立的代理將產品向歐共體市場投放時,必 須起草合格聲明,它是合格評定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從完成產品制造zui后之日起 ,合格聲明至少應保存10年,符合ATEX指令的產品《EC合格聲明》的內容包括: 一、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內的授權代表名稱或識別標志和地址 二、擬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之外使用,但與存在爆炸危險的設備和防護系統的安全功 能對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安全裝置、控制裝置、調節裝置說明 三、適當情況下,公告機構的識別編號和地址及《EC型式試驗證書》編號 四、適當情況下,協調標準的出處 五、適當情況下,已采用的標準和技術規格 六、適當情況下,已采用的其他歐共體指令出處 七、被授權以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授權代表的名義,對產品進入歐共體負責的簽署 人身份 CE標志是強制性標志,符合ATEX指令所有條款的產品必須貼附CE標志。因此,防爆 產品貼附了CE標志是其符合ATEX指令的基本要求,及已實施指令規定的合格評定程 序的特殊證明。此外,成員國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CE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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