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醫療單位應配備性能完好的設備和相應資格的執業醫師。
其次,有資格開具醫療照射檢查申請單或治療處方的執業醫師應掌握好診斷性醫療照射的適應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避免使用X射線透視的方法進行篩選性普查,對于婦女和兒童的診斷性醫療照射更應慎重。對診斷性醫療照射,要參考指導水平來避免不必要的過量照射;對治療性醫療照射,要求設計好治療方案,保護好腫瘤周圍的正常組織;在實施照射時,盡可能對輻射敏感的器官(如性腺、晶狀體、乳腺和甲狀腺)提供恰當的屏蔽。除非有明顯的臨床指征,懷孕或可能懷孕的婦女應避免服用放射性藥物;哺乳的婦女服用放射性藥物后,宜酌情停止喂乳,直至放射性藥物經乳汁的分泌量不再影響到嬰兒為止;接受放射性藥物治療的患者應在體內的放射性核素活度降至一定水平后才能出院。應防止發生潛在的事故性醫療照射(如病人受照劑量與處方劑量嚴重不符,或錯發放射性藥物的劑量等,從而導致不良后果)。
受檢者應該了解醫用輻射除了幫助確診某一疾病外,還會給受檢者帶來由于輻射照射引起的危害,尤其是那些輻射劑量較大的檢查,如軀干部CT檢查、上部胃腸道檢查及脊柱和骨盆檢查。因此應根據主治醫師正確的判斷,按照適應癥去接受診斷性醫療照射。盡量使用其他無損傷性診斷方法(如B超)或受照劑量更小的方法(如短壽命放射性碘代替碘-131)。除非確有必要,應盡量避免出于非醫學因素,如就業、法律訴訟或健康保險,而接受診斷性醫療照射。(摘自《核與輻射防護手冊》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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