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提出,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方案》指出,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方案》明確,在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試點區,受委托的省級政府可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負責損害賠償具體工作;guo wu yuan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由受委托代行該所有權的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開展損害賠償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制定相關工作規定,明確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開展索賠工作的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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