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原: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條文說明:根據國標新標準,作為規范類文件,必須全部是強制性條文,作為推薦性標準,是沒有強制性條文的。
2019.09-25發布,2020-01-01實施
修訂內容:
1. 標準適用范圍“石油化工新建、擴建及改建工程”修改為“石油化工新建、擴建工程”;
2. 拓展了有毒氣體的范圍,有《高毒物品目錄》中所列的毒氣擴大到常見的劇毒氣體;
3. 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的設計相容性、獨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4. 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與火災及消防監控系統分開設置的要求;
5. 增加了開路式(激光、紅外)探測器、噪聲探測器等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探測器的布點和布置要求;
6. 增加了常見氣體探測器選用指南、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配置圖。
1 總則---為啥制定本標準,適用范圍
2 術語---詞語解釋
3 基本規定---通用規定
4 檢測點確定---生產設施、儲運設施及其他場所如何確定檢測點
5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設計---如何選用、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
6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裝設計---如何安裝
附錄
常見易燃氣體、蒸氣特性
常見有毒氣體、蒸氣特性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配置圖
常見氣體探測器技術性能表
常見氣體探測器選用指南
1.0.2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擴建工程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
條文說明:石油化工改建工程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可以參考使用。
化工裝置和以煤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產品的工廠或裝置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可以參考使用。工廠分析化驗室區域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可以參考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和加工平臺區域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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