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網 行業聚焦點】2015新年伊始,各項行業新政啟動。根據今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的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政策。日前,天津、深圳等地稅務部門紛紛開展行動,保障該項政策的實行,切實為儀器儀表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減負”。
近日,天津市稅務部門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若干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政。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6大行業小微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僅此預計為本市小微企業減稅2000余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設備加速折舊數額越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就會越少。以一家軟件小型微利企業為例,假設企業2014年新購進了一臺研發設備,單位價值為80萬元。以前需要將其計入固定資產管理并按使用年限逐年均勻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現在有了新政策,就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除了小微企業,新發布的公告還制定了其他企業加速折舊政策。一是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的企業,無論是否屬于小型微利,只要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均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二是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三是對所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深圳 五個措施保障政策“落地生根”
深圳國稅局迅速行動,已積極采取了以下幾項措施:
一是對受政策影響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金融企業、六大行業及時進行政策效應分析,測算政策惠及面,為制定進一步的執行措施做好基礎準備;二是下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貫徹落實意見,要求基層稅務機關高度重視、統一思想、積極采取措施,保證政策不折不扣地執行;三是通過在門戶網站建立“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新政策”專欄,在網站首頁設置浮動圖標,方便納稅人盡快知悉這一項政策;四是對于研發活動頻繁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及六大行業的企業重點加強宣傳輔導,如聯合高新技術企業協會舉辦政策宣講會、舉辦納稅人座談會等,幫助納稅人正確理解政策,了解優惠享受流程;五是做好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預繳情況統計表相關征管系統的改造工作,確保納稅人在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順利享受優惠。
需注意五個誤區
針對該項優惠政策,中國稅務報總結了稅務部門在實務操作中容易產生的五個誤區:
誤區一:固定資產標準變為5000元
財稅〔2014〕75號文件雖然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從法律的級次和文件內容來看,并沒有改變《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關于固定資產的“使用時間”或“使用壽命”標準,也就是說固定資產的定義還是按照以下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規定“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
實務操作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例:某企業2014年6月購買一臺電腦,固定資產入賬價值4800元(不考慮其他的稅費),企業2014年7月開始按照折舊年限3年,殘值率為5%進行計提折舊,企業按照規定享受了加速折舊政策,將該臺電腦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過程見附表。
誤區二:購買舊設備不能享受“新購進”加速折舊政策
財稅〔2014〕75號文件規定的“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于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購買,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設備購置時間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購置時間點原則上應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的時間點為準。具體包括以下范圍:
(1)外購的固定資產,既包括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也包括企業2014年以后購進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需要關注的是,“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應該不包括盤盈的固定資產和改建的固定資產。
誤區三: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不能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此次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中“固定資產”的范圍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定義范圍一致,即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也就說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也可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誤區四: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不能同時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有關文件,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因此,對于開展研發活動的企業來說,意味著在會計上按照公告規定進行加速折舊處理的折舊、費用,若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話,仍可以進行加計扣除,享受雙重的優惠。
應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所發生的折舊、費用等金額,不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支出范圍。也就是說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同時,因共用的儀器、設備的折舊不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支出范圍,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誤區五: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不能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發生的該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費用符合財稅〔2014〕75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文件的規定,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規定,則可以同時享受加速折舊政策優惠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