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網 儀表下游】煤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原材料,煤電在我國總發電量中的占比約60%,穩煤價對于保障電力供應、穩定經濟運行意義重大。去年以來,煤炭價格大幅上漲,影響了能源保供,增加了經濟運行成本。發改委表示,哄抬價格被認為是此輪煤炭價格非理性上漲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于哄抬價格的行為,我國現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表述較為寬泛,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市場主體對違法邊界認識不清,無法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同時對違法行為的認定較為困難。
針對這個問題,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第4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豆妗访鞔_了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的四種具體行為表現,為相關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提供明確指引,有利于規范煤炭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
根據《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有關規定,發改委明確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領域經營者(包括從事煤炭生產、貿易的經營者,下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哄抬價格:
一、捏造漲價信息。(1)虛構本地區煤炭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的;(2)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高煤炭價格的信息的;(3)虛構煤炭購進成本信息的;(4)虛構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散布漲價信息。(1)散布捏造的煤炭漲價信息的;(2)散布信息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煤炭價格的;(3)散布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囤積居奇。生產或者購進煤炭后,無正當理由,明顯超出正常的數量或者周期囤積的。
四、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1)在煤炭生產成本或者購進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對外銷售或者明顯超過正常年份加價幅度對外銷售的;(2)通過向關聯方轉售,再由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的;(3)以煤炭供應緊張為由,強制或者誘導銷售對象委托其采購高價煤炭的;(4)在銷售煤炭過程中,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的;(5)在銷售中長期交易煤炭的同時,通過強制高價銷售現貨煤炭,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的。
上述所稱“大幅度提高價格”,可以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文件規定、經營者主觀惡意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一般可視為哄抬價格行為:(1)經營者的煤炭中長期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的;(2)經營者的煤炭現貨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50%的。
明確煤炭領域哄抬價格的行為,一方面有利于規范企業行為。《公告》為煤炭企業提供了清晰的行為指引,煤炭企業應主動遵循,約束自身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有利于執法部門加強執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將密切關注煤炭市場情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加大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對煤炭領域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另外,該《公告》還有利于社會監督,社會各方面可以依據《公告》要求,向執法部門舉報經營者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
相信《公告》發布后,通過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可以促進煤炭市場回歸理性、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穩定下游企業用能成本,促進經濟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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