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下發《關于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的意見》,提出到2015年,建成布局合理、覆蓋全面、功能齊全、指標完整、運行的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要求加強PM2.5監測《意見》明確,到2015年末,在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完成對細顆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的監測任務并定時發布結果。此外,對于地方政府的完成情況,環保部將納入政績考核。按照新頒布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對PM2.5、臭氧、一氧化碳等監測指標,2012年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開展監測,2013年在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環保*城市開展監測,2015年在所有地級以上城市開展監測。《意見》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上各地均按照新標準監測和評價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并向社會逐點實時發布監測結果。根據以上目標,《意見》稱,十二五期間,我國將以建設*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警體系為目標,整合國家大氣背景監測網、農村監測網、酸沉降監測網、沙塵天氣對大氣環境影響監測網、溫室氣體試驗監測等信息資源,增加監測指標,建立健全統一的質量管理體系和點位管理制度,完善空氣質量評價技術方法與信息發布機制。重點區域多建監測點根據《意見》,自即日起地級及以上城市應完善國家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點位,分步填平補齊相關監測儀器設備設施,尤其是在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設立必要的重金屬污染物空氣監測點位。此外,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及遼寧中部、山東半島、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陜西關中、山西中北部、蘭州白銀和烏魯木齊城市群等重點區域新建區域環境空氣監測點位,同時擴展31個現有農村環境空氣監測子站功能,形成區域環境空氣監測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提出,在現有能力的基礎上,抓緊完善國家空氣背景監測重點實驗室的立體監測、區域預警平臺、以及數據實時傳輸及發布系統等基礎支撐體系。對于建設和保障資金,《意見》提出,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積極協調同級*門,將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和運行保障費用納入各級公共財政預算。除了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建設所需資金由國家和地方共同承擔外,其余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所需資金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包括發行地方債和企業債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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