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礦山井下機車運行尾部閃光尾燈,斜巷運輸時尾部安全信號燈,及斜巷人車尾部的安全信號燈,或需要安全指示的地方。
特點:全本安型,結構合理,采用掛吸方式(具有卡掛磁鐵吸附結構)
結構形式:本質安全型。
電源 | 電流 | 閃光頻率 | 信號可見 |
4Ah 礦燈電池組 | ≤ 100mA | 30 ± 5/ 分 | ≥ 100m |
1、隔爆型zui高防爆等級,可在各種易燃易爆場所安全使用;
2、光源,電器全部采用德國品牌,功率因數大于0.9,壽命更長、性能更穩定,透光性好,同等功率亮度提高10%-20%,省去了頻繁更換燈泡的煩惱和不便;
3、透明件經過優化設計處理,光線柔和、照度均勻,無重影,有效的避免作業眼睛不適和疲勞感;
4、外殼采用輕質合金材料并經過靜電噴涂處理,耐磨抗腐、防水防塵,可在惡劣環境下使用;
5、精巧的結構設計,散熱性能好,有效降低了燈體溫度,提高了燈具使用壽命;
6、重量輕體積小,美觀,操作簡單方便。
防爆燈具知識大匯總
1. 防爆燈具外殼須設置醒目的*性凸紋或凹紋標志“Ex”。在外殼明顯處須設置銘牌。 警告牌須清晰可見,設置在適當的位置。如“斷電源后開蓋”警告牌須設置在開蓋附近。
2. 因為爆炸危險場所往往伴有腐蝕性氣體的存在,所以防爆燈具外殼上的標志須用厚度不小于1mm(小型燈具厚度可不小于0.5mm)的青銅、黃銅、不銹鋼或耐腐蝕性不低于前述材質的其他材料制成。還應可靠固定,不易磨滅或脫落。
3.檢驗標記耐久性的方法是:用浸過水的布輕擦15s待晾干后,再用浸過汽油的布擦15s后,目視檢查,標志應清晰、不脫落。
4. 銘牌標志的內容應包括: A防爆標志。 B基本標志:包括產品名稱、型號、制造廠名、注冊商標、出廠日期等。
C性能安全標志:包括額定電壓、電流、標稱頻率、光源功率和數量、允許環境溫度(該范圍僅為-20~+40℃時可不標)、特定的適用環境標志(如對僅適用某一種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產品,須標明可燃氣體的名稱或分子式),燈具的分類標志(如"數字)等。
D防爆合格證編號,證明產品已經防爆檢驗站正式檢驗通過。 有些產品防爆合格證編號后帶“x”符號,這表明該種產品只能在某種特殊的安全使用條件下使用,規定條件應在燈具外殼或產品說明書中明確醒目地注明。